求索患者寻医问诊的最优解******
【新春走基层】
光明日报记者 张锐 夏静 光明日报通讯员 杜巍巍
“目前,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仍是吃劲的时候,大家都在努力,曙光就在前头。”连日来,每天只休息五六个小时的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副院长程帆,劳累着,也被感动着。
程帆介绍,自去年12月以来,医院两个院区发热门诊和急诊科接诊量激增,高峰时期是同期的近10倍,就诊患者大多数为老年人,多合并基础疾病,入院即告病重甚至病危。同时,医院住院病人猛增,在院病人最多时超过6000人,整体病床使用率超过120%。此外,去年12月医护人员绝大部分被感染,医院人手一度严重不足,面临极大的救治压力。
怎样才能让骤增的患者有医生看、有病床住?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统筹全院资源,打造开放床位达5198张的“超级医院”,努力做到“新冠患者应收尽收、急诊患者应接尽接、重症患者应治尽治”。
程帆说,医院打通所有床位,所有病房调整为“综合内科病房”,按照先内科系统再外科系统的收治顺序,“应收尽收”;打通所有收治通道,门急诊、发热门诊患者不以发热进行预检分诊,不查核酸、抗原,“应接尽接”;打通所有专业,全院内科外科打通、中医西医打通,除重症肺部感染患者外,根据患者基础疾病直接收治到相应专科,“应治尽治”;打通全院人员和物资,医护人员“轻伤不下火线”,快速康复后立即返岗,甚至没有完全康复就返岗。
不仅要让患者能看病、能住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更是想方设法让患者能看好病。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重症医学Ⅱ科主任余追说,因为规范的重症救治病区床位有限,很多病人进不了ICU。而经过亚重症改建的普通病房,在重症专家的指导和协助下,也能有效地收治病人。这段时间,余追的身影总是奔波在重症医学Ⅱ科和他“承包”负责的3个病区,守卫着生命之门。
与此同时,依托24小时接诊的“武大云医”互联网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打破时间和空间的束缚,让优质医疗资源惠及更多患者。
“这可能是细菌感染或者真菌感染,要尽快做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气道分泌物测序。”“病人整个代谢的紊乱一定要纠正,这是肺炎愈合的基本条件。”1月5日上午,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Ⅱ科主任胡克、重症医学Ⅰ科主任詹丽英,在“武大云医”上指导湖北沙洋县人民医院紧急救治当地一位61岁的新冠感染患者。
近半个月来,武汉大学人民医院组建的新冠救治国家和省级专家团队,还“点对点”远程帮扶省内的汉川、咸丰、潜江等地的20多家医院,开展急危重症患者远程会诊100余人次。此外,从2022年12月以来,“武大云医”累计接诊超过6.3万人次,为患者提供网络就诊、送药上门、居家健康管理等服务累计超过232万人次。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书记万红慧说,作为传承百年红色基因的“红色医院”,医院始终坚持医心向党、医心为民,坚持“一切为了人民健康”,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医院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人才培养,加强学科建设,优化运营管理,加快融合创新,竭力让患者少痛苦、少花钱,不懈求索患者寻医问诊的最优解。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8日 02版)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